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12-10 09:32:56          来源:新洞口客户端 | 编辑:徐卓 |          浏览量:377748

洞政办发〔2019〕33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有关单位:

《洞口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洞口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湖南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健、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经县民政部门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可以对本行政区域的临时救助进行审批,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做好辖区内的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救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即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五)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白血病、恶性肿瘤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遭遇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而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五类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对象;

3、建档立卡贫困户;

4、困难残疾人;

5、低保边缘群体。

第六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程序及救助标准

第七条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的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都有权向当地乡镇(街道、管理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入户调查。乡镇(街道、管理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受理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街道、管理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审批。一般性困难的救助控制在500元以内,突发事件和变故造成较大困难的,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审批后,要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区)及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领导集体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并将县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管理区)将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至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发放情况按月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的抽查率不得低于30%;

(五)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乡镇(街道、管理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向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县民政部门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救助申请人出具不予救助书面说明。

(六)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和县民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在5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八条临时救助的标准按照保障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按不超过本县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2019年本县低保标准为310元/月)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月低保标准6倍即不超过2000元)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县“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但应设定“救急难”最高标准。

第九条  建立健全救助对象档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要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一是要建立纸质档案,乡镇(街道、管理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薄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公示材料、审核审批材料等;二是各乡镇(街道、管理区)要按月将临时救助各项数据及时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临时救助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五章  工作机制与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管理区)办事大厅、政务大厅,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第十二条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与卫健、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整合救助资源,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紧密衔接、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四条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临时救助资金及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要根据中央和省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结合实际合理安排本级临时救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在乡镇(街道、管理区)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担负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担负履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评议和公示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卫健、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理及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上因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同时,要加大对骗取临时救助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待遇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给予相关教育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徐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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